11月6日,乌镇西栅景区景色迷人。光明网记者 潘迪摄/光明图片
非凡八年,成就斐然。作为全球互联网行业交流互鉴的年度盛会,世界互联网大会持续扩宽互联网新技术应用场景,有力推动我国传统产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不断创造全球网络空间合作的利益契合点、合作增长点、共赢新亮点,彰显着新时期我国以新一代信息技术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决心。
世界互联网大会锚定了信息技术创新发展的最新方向。八年来,世界互联网大会积极探索前沿技术、重点孵育未来产业,见证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蝶变。从移动支付、大数据、智慧医疗,到5G/6G技术、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展示着当前世界最顶尖的互联网技术创新成果,为全球网络信息领域发展树立“风向标”;“互联网之光”博览会,邀请全球知名企业开设主题展览展示、举办新产品发布会、人才相亲会,充分集聚人才、助力产业发展;“直通乌镇”全球互联网大赛,广泛征集数字经济领域项目,激发科技创新的蓬勃力量。目前,世界互联网大赛已经成为全球互联网行业加强协同创新、促进行业发展的推进器,成为引领互联网产业发展方向的未来之光。
世界互联网大会搭建了网络领域深化合作的重要平台。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互联网领域的长远发展事关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必须以共商共进、共治共享为原则。八年来,世界互联网大会着力搭建互联网高端对话合作平台,邀请来自世界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政府代表、国际组织负责人、互联网领军企业代表、学界精英参会,围绕当前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核心议题共商全球互联网发展大计。今年7月,世界互联网大会国际组织成立,进一步推动了参与主体间的深度交流与务实合作,有效助力全球互联网产业平衡发展、优势互补。
11月6日,乌镇互联网国际会展中心乌镇厅正在彩排。光明网记者 潘迪摄/光明图片
世界互联网大会为实现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擘画蓝图。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八年来,世界互联网大会始终贯彻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秉持“发展共同推进、安全共同维护、治理共同参与、成果共同分享”的核心理念,着力将网络空间建设成为全人类的发展共同体、安全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近年来,历届全球互联网大会发布《互联网发展蓝皮书》《网络主权:理论与实践》《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行动倡议》等概念文件、行动倡议,对国际复杂环境下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改革建设进行了深入探讨,不断铸牢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意识,为构建网络空间国际新秩序贡献中国方案、中国智慧。
随时以举事,因资而立功。八年来,世界互联网大会不断凝聚各方智慧共识,“乌镇之约”已成为全球互联网共享共治、数字经济交流合作的鲜明标识。当前正值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逆全球化思潮和新冠肺炎疫情的交织叠加下,全球网络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挑战。唯有顺势而为、因势而动,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构建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方能推动全球互联网产业发展行稳致远。
乌篷点篙,轻舟飞渡。相信在未来,世界互联网大会将继续深化各方合作、扩大战略共识,以为人类谋进步、为世界谋大同的情怀担当,铸牢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意识、共建国际网络空间新秩序,共同推动全球网络空间更加和平开放、发展繁荣,携手绘就人类文明更美好的明天!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08日 09版)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系列解读⑤强化种业企业创新能力 切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
作者:林青宁、毛世平、王晓君,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抓住耕地和种子两个要害”“把种业振兴行动切实抓出成效,把当家品种牢牢攥在自己手里”。作物育种和种子产业发展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科技创新是突破前沿育种关键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品种的源头,对我国种业发展至关重要。当前,以市场化为导向的育种模式已是种业创新大势所趋,然而我国种业企业科研创新能力相对较弱,严重制约了我国种业创新链的延长。亟须强化种业企业创新能力,切实推进种业振兴行动。
近年来,我国种业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取得了一定进步,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生物育种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已较为完善。当前国内典型种业企业普遍拥有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等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技术创新平台,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且隆平高科等种业企业已具备了较完善的国外研发体系布局。二是典型生物育种企业科企合作模式初步形成。当前国内典型种业企业不仅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关系,还与各类学会建立了长期深入的合作。且首农集团等企业与国外机构在生物技术育种等方面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三是典型种业企业创新产出逐渐丰富,在市场准入(审定、登记)品种、发明专利、科技进步奖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十三五”以来,隆平高科、登海种业等种业企业不断培育出双抗绿色高产的动植物品种。
当然,在成绩的背后,我国种业企业创新发展仍面临诸多难题:一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完善。种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制度、认知和执行层面的问题,导致品种侵权行为仍较为普遍。二是种业品种同质化严重。新《种子法》实施以来,市场新品种“井喷”,但突破性品种缺乏,种子供给低价竞争,影响企业研发投入。三是种业项目偏离产业化应用。当前项目申报管理基本由科研人员出题并答题,产业需求导向不足。企业在科技论文等方面的劣势,影响了项目申报的成功率。四是科企合作形胜于质。目前科企合作多是联合申请项目,一旦项目结束合作关系就解体,两者为松散型合作。人才合作也多局限在简单的技术指导层面。五是科研院所与企业存在“同质竞争”。目前科研院所种业创新也偏向于生物育种,打破了原有科研院所基础研究、企业应用研究的平衡,挤压了种业企业的利润空间。
针对当前制约种业企业创新发展的系列问题,必须进一步优环境、活机制,提高种业企业创新动力与效能。
一是构建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知识产权参与分配的利益机制,建立原始品种权人和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的利益分享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建设,推动知识产权社会共治,打通知识产权保护通道,培育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二是优化品种审定制度,推动品种由“多乱杂”向“多专优”转变。完善现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提高审定门槛,适当提高现行审定指标标准,减少品种数量,提高品种质量,使真正有实力品种脱颖而出,提高企业创新的内在动力。加快建立分作物分子指纹库,严格和规范品种审定和登记“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通过技术手段把牢品种准入关。强化品种标准样品管理,开展品种符合性验证试验,为强化品种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有力支撑。
三是加强种业科技项目产业化属性,增加种业企业经费支持。增加种业专项科技创新项目数量,增加种业企业获取科研经费支持的渠道,保障有实力的种业企业能够获得相应的科研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支持。对种业企业融资方面给予支持,对产业化发展企业实施低息支持,尤其企业用于科技创新研发、基地建设方面的投资可给予无息支持。
四是引导科企合作深度融合,促进联盟运行由虚转实。创新项目形成机制,由企业根据产业需求提出技术难题,政府组织监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项目招标,构建企业“出榜”“评榜”+政府“发榜”+科研院校“揭榜”的机制。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完善联盟成员间的利益联结和分配机制,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效率。积极推动联盟实体化,适合以股份合资的方式实现实体化的要加快引导,适合以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方式实现资源整合的要给予政策支持。
五是强化科研院所生物育种基础研究属性,完善生物种业科研成果共享机制。多措并举强化科研院所做好种质资源的收集、分析、挖掘工作,进行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并完善科研成果信息共享机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鼓励科研院所向社会公众公布科研成果和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将生物种业科研成果转让给典型种业企业进行新品种培育,实现科研成果的开放共享。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