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城市大家创 文明成果大家享”、“当好主人翁 共创文明城”、“助力创建有你有我”等标语,能够醒目的提示每一位乘坐“文明专列”的乘客,践行文明行为。
车厢扶手内嵌入“创建文明城市共筑首善北京”的文明标语以及对“全国文明城市”的阐释,鼓励市民发挥每个人的文明力量,共同打造信仰坚定、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城市。
车门处张贴着“文明是城市最亮丽的名片”卡通海报,志愿者、公共文明引导员等一同点赞文明行为,让身处车厢的乘客感受市民群众齐心践行文明条例、共同建设首善北京的浓厚氛围。
每天乘坐地铁通勤的姜先生表示:“文明专列是一种时尚潮流,吸引更多的年轻人关注,在潜移默化中让文明思想浸润人心。”在地铁站区执勤的公共文明引导员赵大姐不禁赞叹:“作为‘文明行为’的倡导者,为文明宣传点赞,为‘文明专列’点赞。如今看到首都市民文明素质明显提升,人与人之间更多了和谐友好与相互包容。”
据了解,“文明专列”作为首都文明办持续打造的流动风景线,未来还将推出北京榜样、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公共文明引导等主题专列,助力北京建设成为世界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